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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公告日期: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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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 港 巴 黎 马 德 里 硅 谷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楼      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发行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
的资产 2012 年 3 月 20 日增资 1232 万元港币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请独立财务
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北京慧智宏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11 日出具
的《验资报告》(慧智宏景会验字[2012]028 号),对胡伟、胡勇、郑小虎进行了
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确认文件。
    2012 年 4 月,万景控股向天河鸿城缴纳了增资款 12,320,992.00 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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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增资款中的 10,680,094.61 元港币系胡伟、胡勇按其实际持有天河鸿城的权益
比例通过郑小虎向万景控股提供的资金。胡伟、胡勇为兄弟关系,其母亲为美籍
华人,早年定居美国并在美国从事医疗行业,胡伟、胡勇提供予万景控股的资金
为其家庭境外所得,未涉及境内购汇或以境内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的情形;增资款
中的 1,640,897.39 元港币系郑小虎按其实际持有天河鸿城的权益比例向万景控
股提供的资金,郑小虎系中国香港籍,其向万景控股提供的资金来源于其个人积
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胡伟、胡勇提供予万景控股的资金来源于其家庭境
外所得,资金来源合法;郑小虎提供予万景控股的资金来源其个人积蓄,资金来
源合法。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加盖本所印章,并签署日
期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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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五)》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黄 贞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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