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5,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
《开庭传票》(案号为:2016 鲁 08 民初 33 号),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山东
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该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已受理,并将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开庭。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1.原告诉状陈述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诉状,其陈述和请求如下:
原告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入股被告控股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新乐毛纺织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乐毛纺”),持有新乐毛纺 43.61%的股权,经 2012 年度财
务审计确认,原告入股时新乐毛纺资产总计 13705.24 万元。
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被告作为持有新乐毛纺 51%股权的大股
东共六次分别以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将其意志转化为新乐毛纺意志,
分别免去了原告方委派人员的董事职务、总经理职务、董事长职务,原告因不同
意以上六次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而拒绝在决议上签字,并为此提请监事会要
求撤销被告单方作出的六次决议,要求按照新乐毛纺章程的规定恢复原董事、总
经理、董事长职务,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
自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份,被告实际控制新乐毛纺期间,因其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近 2.5 亿元,造成原告股权贬损损失 11046.41 万元。根
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
益,并赔偿损失。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贬值损失 5,000 万元;本案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2.其他情况说明
因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新乐毛纺货款累计人民币50,890,230.98
元,新乐毛纺于2015年10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
上述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5
年10月27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发布的《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15-076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
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