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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球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01-21
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鹏律师、朱晓明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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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
    公告》(以下合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下
    午 14:30 在上海松江区佘山林荫新路 1288 号上海世贸佘山艾美酒店 1 楼翡翠厅 4
    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的交
    易时间段, 即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的 9:15 至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
    议公告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 代表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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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的股份数为 1,084,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7%。
    基于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72,5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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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朱晓明     律师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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