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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16-01-2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6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内幕信息管理、登记和披露的日
常办事机构。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
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重大事项
筹划、洽谈和决策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六)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一)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抵押、质押;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信息;
    (十七)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对外担保、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十九)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罚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
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
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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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代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时间、知
悉地点、知悉途径及方式、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以及保
密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登记备案
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立即组
织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书面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函》(见附件 3)。
    (二)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中因工作需要能够定期或经常性接触到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向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汇总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未公开重大信
外报送的,公司应当视同外部信息使用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要
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书面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函》
(见附件 3);相关部门、子公司经办人应将报送情况及时反馈,交董事会秘
书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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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及经办人员信息,和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
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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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及未公开披露前,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报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进行对外公告时,必须履行必要的传递、决议和披露流
程,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合理理由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向其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
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函》。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中新科技                                           公司代码:60399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
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附件 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中新科技                                                                             公司代码:603996
    内幕信息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附件3: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报送贵
单位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
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2、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不得在任何相关文件资料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报送监管部门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知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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