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制度
(2016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附
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
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下述第六条列明的任一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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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与责任相适应;责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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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