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 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3,530.74 万元。 (以下无正文)
中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
---|
公告日期:2016-01-20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