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同意《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引述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孙树明
财务顾问主办人:
林焕伟
朱保力
许戈文
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 超 沈钟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8 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宜通世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援引内容进行了审
阅,确认《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援引的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李彩霞 黄 贞
单位负责人:
程 秉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016 年 1 月 18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同意《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北京天河鸿城电
子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度至 2015 年 9 月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010
号)和《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至 2015 年 9 月备考审阅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009 号)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引述的内容进行了审阅,
确认该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单位负责人:
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建民 吴 震 黄春燕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 年 1 月 18 日
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及经办评估师同意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宜通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本公司出具的《天河鸿城资产评估报告》之结论性意见,
并对所援引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援引的上
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资产评估师:
潘赤戈 张 晗
单位负责人:
陈喜佟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