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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16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17
号文核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年1月以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80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69,071,943.3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
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
350ZA0004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及《厦
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已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月14日的2016-07
号《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需
要,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上海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筑成”)、
漳州天同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天同”)、南昌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昌国贸”)(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
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湖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开户
情况如下:
    1、户名:上海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4100020419200199844
    2、户名:漳州天同地产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支行
       账号:35150198030100000202
    3、户名:南昌国贸地产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账号:40379001040038243
    4、户名:南昌国贸地产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账号:36010155000001137
    截至2016年1月15日,2016-07号公告中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
元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24770407297的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已按募投项目拟投入
计划分别转入上述4个子公司专户,4个子公司专户余额分别为150,000万元、
80,000万元、20,000万元和27,0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子公司已在上述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专户仅用于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子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2、子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年对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子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桢、张子慧可以随时到上述各
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上述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上
述各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后续不需继
续提供对账单。
    6、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20%的,上述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并以电话方
式通知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协议的有关要求向子
公司、上述各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协议的效力。
    8、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子公司、上述各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通
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筑成、海通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漳州天同、海通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支行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南昌国贸、海通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南昌国贸、海通证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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