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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01-16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C 座 40-3,4—5 层
               F4-5,C40-3 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50867998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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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圣莱达”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圣莱达文化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文化”)与星美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
影业”)联合投资摄制影视作品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基本事实,依据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于对相关资料的核查以及本所律师的
必要调查、核实,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
小板问询函【2015】第 386 号)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圣莱达文化与星美影业联合投资《特种部队之热血尖兵》、《向前向
前向前》两部影视作品时,签订两份《联合出品摄制合同》的准确时间的核查
    圣莱达文化与星美影业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向前向前向前>电视纪录片
合同书》、《联合投资摄制<特种部队之热血尖兵>电视剧合同书》显示,上述
两份协议的签署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
    二、两份《联合出品摄制合同》中约定的圣莱达文化和星美影业各自的投
资占比、收益分成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的一致性的核查
    《联合投资摄制<特种部队之热血尖兵>电视剧合同书》、《联合投资摄制<
向前向前向前>电视纪录片合同书》中约定的圣莱达文化和星美影业各自的投资
占比、收益分成情况如下:
    1、《特种部队之热血尖兵》
    投资总额暂定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圣莱达文化投资比例为该剧投资总额的
10%,即投资人民币 400 万元整,剩余 90%投资由星美影业负责。该剧完成片及
全部素材的全球版权及其一切与之相关的收益权归本片的实际投资方、按照实际
投资比例共有。收益分配最终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发行合同为准。
    2、《向前向前向前》
    依据《联合投资摄制<向前向前向前>电视纪录片合同书》,投资总额暂定
为人民币 1880 万元。圣莱达文化投资比例为该剧投资总额的 10%,即投资 188
万元,剩余 90%投资由星美影业负责。该剧完成片及全部素材的全球版权及其一
切与之相关的收益权归本片的实际投资方、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共有。收益分配最
终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发行合同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合投资摄制<特种部队之热血尖兵>电视剧合同
书》、《联合投资摄制<向前向前向前>电视纪录片合同书》中约定的圣莱达文
化和星美影业各自的投资占比、收益分成与圣莱达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内容一致。
    三、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事项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圣莱达就圣莱达文化与星美影业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特种部队之热血尖
兵>电视剧合同书》、《联合投资摄制<向前向前向前>电视纪录片合同书》涉及
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完整披露,为了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本次交易所涉及电视
剧的其他事项,圣莱达补充披露了星美影业与其他合作方北京军区政治部战友电
视艺术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的电视剧联合拍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的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星美影业与圣莱达文化签署
的《联合投资摄制<特种部队之热血尖兵>电视剧合同书》、《联合投资摄制<向
前向前向前>电视纪录片合同书》,和星美影业与其他合作方签署的与《特种部
队之热血尖兵》电视剧及《向前向前向前》电视记录片相关协议不存在冲突。
    (以下无正文)
                                                           专项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
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鲍卉芳
                  魏小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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