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兵团相关方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百花
村”)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
师国资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国资公
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投资公司”)及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设计院”)通知,
百花村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四方有意通过一致行动方式保持对百花村的控制。
2016年1月12日,六师国资公司、兵团国资公司、兵团投资公司及兵团设计院签
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协议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和/或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该议案内容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如果对
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四方应充分沟通,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四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
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四方共同向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
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2、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四方共同提出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
大会召开前,四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尽快达成一致意
见,并由四方共同或授权其中一方按照业已达成的共识在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
大会会议上做出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以多数持股原则处理,即如
四方对某一议案出现有拟投同意票、有拟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在议案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则四方均应按在公司持股多的
一方的意见投票。
3、若一方(以下简称“出让方”)欲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出让方应提前就出售标的股份事宜与其他方进行磋
商。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及同等出售条件的前提下,
其他方有权优先受让标的股份,若有多方拟行使优先权,则以拟行使优先权各方
届时持有百花村股份的相对比例行使优先受让权。
4、四方作为公司股东或由其提名的董事行使表决权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利益,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