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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
公告日期:2003-07-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2年5月28日和10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02-030和临2002-051):本公司因涉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房产)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的短期借款865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应向浦发银行承担偿付责任本金人民币865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浦发银行依据法院判决提出了执行申请,但因本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二中院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2002)沪二中执字第522、523、524、525、696号五份《民事裁定》,裁定案件中止执行。2003年4月10日,浦发银行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又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海南和邦炼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和邦)为本案债务提供了执行担保,浦发银行对此予以同意。二中院遂追加了海南和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此后,本公司与浦发银行和海南和邦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明确由本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改由海南和邦承担,故浦发银行不再要求本公司承担有关保证责任。
    据此,二中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了(2002)沪二中执字第522、523、524、525、696号五份《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
    (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63、64、65、7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公司应履行的归还浦发银行借款人民币合计865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义务,变更为由海南和邦负责清偿。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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