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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6年1月)
公告日期:2016-01-14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
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本制度中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2.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3.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
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上
 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
 定执行。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
 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2.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
 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4.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5.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和披
 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1.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露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 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5 年 12 月 30 日)》
 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3.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1.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 重大交易;
       3. 关联交易;
       4. 重大诉讼和仲裁;
       5.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7.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8.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9. 回购股份;
       10.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无先例事项;
       11.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12. 股权激励事项;
       13. 破产事项;
       14. 信用评级报告;
       1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5 年 12 月 30 日)》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
       1. 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时;
       2. 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时。
       公司及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
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应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 公司当年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20%;
    7.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8.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9. 公司债券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0.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1.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13. 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4.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5.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6.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
       22.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3.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4.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以电话、传真或
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应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的原件或复印
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2.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子公司相关的
重大信息;
       3.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4.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该事件传闻;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
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2.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4. 公司网站负责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当
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因重大无先例事项涉及需要进行沟通的,应当在沟通之前主动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停牌,发布相关公告并提交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书面停牌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
       1. 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2. 重大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并公告;
       3. 重大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原则上应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作出,非经董事会明确书面授权,公司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
披露任何信息。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处理公司信
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1.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协调和组织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2.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
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3.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
澄清;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1.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2.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
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
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整改。
    4.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等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
的义务。
    公司本部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指
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
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
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
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披露要求的事项时,
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1.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2. 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4.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5.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披露事项时,应附上以下
文件:
    1.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2.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3. 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4.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5. 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规定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因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
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1.   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2.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
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3. 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
草定期报告框架;
    4.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
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6. 董事会召开前 2 日(季度报告)至 4 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
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专指年报)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
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7. 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1. 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
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
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3.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4. 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
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
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
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
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
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证券时报》,指定网站
为 http://www. cninfo. com. cn,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债券交易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
或信息摘要刊登在上述指定报刊《证券时报》和指定网站 http://www. cninfo. com. cn。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云
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所
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应当指派专
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前述知情人系指: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4.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子公
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必须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
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
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
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
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五十五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制度未尽事宜,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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