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17号
文核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1月以公开发行
的方式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69,071,943.3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350ZA0004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国贸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
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2016年1月12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开户情况
如下:
户名: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
账号: 424770407297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桢、张子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
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后续不需继续提供对账单。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
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以电话方式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有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
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