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007 号
致: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下称“《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根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14:30 在公司会
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 8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
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进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6 年 1 月 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6 年 1 月 11 日 14:30 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906,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5,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对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
做出明确说明,符合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公司监票人宣布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表决结果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79,521,909 100%
反对 0
弃权 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