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上海物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01-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南苏州路 325 号 7 楼会议室召开,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陈
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临
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15 年 12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
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及其他事项等。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在上海市南苏州路 325 号 7 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
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12 名,
其中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25,60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6 %(其中 A 股股东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460,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59%;B 股股东 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46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议
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林琳
负责人:
                 黄宁宁                             陈杰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