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贾平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对贾平先生的选举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选举贾
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董事候选人张学军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张学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的提名及程序规
范,我们认为张学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同意提名张学军先生
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姜会林
孙洪波
朱文山
201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