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的
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
行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荣之联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预先投入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85 号)核准,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
24,934,695 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40.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379,963.4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414,934.7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93,965,028.70 元。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对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2015]京会兴验字第 0300000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荣之联本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1 支持分子医疗的生物云计算项目 51,412 51,412
2 基于车联网多维大数据的综合运营服务系统项目 43,626 43,626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 5,000
合 计 100,038 100,038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
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
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
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投入募投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
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7,661,910.07 元,并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2015 京会兴专字第 03000010 号),具体情
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金额 预先投入金额
1 支持分子医疗的生物云计算项目 51,412 766.19
2 基于车联网多维大数据的综合运营服务系统项目 43,626 -
合 计 95,038 766.19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6 年 1 月 7 日,荣之联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2016 年 1
月 7 日,荣之联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的事项。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海证券认为:荣之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
投入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鉴证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荣之联
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刘 皓 刘迎军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