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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01-0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鲍冉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8 日(星期五)下
午 2: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8 日(星期五)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股份 54,235,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7%。股东代理人均
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029,140 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3,264,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9%。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
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
决回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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