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单独或者合 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单独或者合计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董事、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单独或者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非独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的内容。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会不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5—9 名董事组
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 1 人。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