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宁夏银川市上海东路阳澄巷 144 号
SHUOFANG LAW FIRM 电话:(0951)3875706 3875716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朔证字(2016)第 001 号
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夏(银
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
学义、李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广
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宁夏银川市上海东路阳澄巷 144 号
SHUOFANG LAW FIRM 电话:(0951)3875706 3875716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
时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流程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016 年 1 月 7 日 14:40,
现场会议地点为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7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宁夏银川市上海东路阳澄巷 144 号
SHUOFANG LAW FIRM 电话:(0951)3875706 3875716
年 1 月 6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7 日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股份 108,773,022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15.8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为 105,452,2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3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73 名,代表股份为 3,320,7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8,342,77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022,023 股,占公司总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宁夏银川市上海东路阳澄巷 144 号
SHUOFANG LAW FIRM 电话:(0951)3875706 3875716
股份的 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3,320,7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
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宁夏银川市上海东路阳澄巷 144 号
SHUOFANG LAW FIRM 电话:(0951)3875706 3875716
表决结果:同意 106,144,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8%;反对 2,520,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2.32%;弃权 10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13,82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9%;反对 2,520,75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1%;弃权 108,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宁夏银川市上海东路阳澄巷 144 号
SHUOFANG LAW FIRM 电话:(0951)3875706 3875716
(本页无正文,专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夏(银川)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
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 责 人: 杨学义
经办律师: 杨学义
李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