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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16-01-07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
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公司控股
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琪投资”),公司拟与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丰琪投资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价格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表明了其对公
司发展前景的信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
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
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
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
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我们审阅了相关交易的协议执行情况、背景资料、财务资料及交易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向公
司管理层进行咨询后认为:该项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
理的经济效益;且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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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6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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