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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07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目前尚未
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 概述
    1、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投资”)系中弘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
本公司战略布局及未来发展需要,2016 年 1 月 6 日中弘投资与金时
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代发展”)和辉达国际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辉达国际”)签署了《金时代投资顾问(深圳)有限
公司 80%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中弘投资
拟收购金时代发展和辉达国际持有的金时代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时代顾问”或“标的公司”)80%股权及对应的 6 亿
元股东借款。
    2、中弘投资尚需聘请中介机构对收购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及
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决定股权收购价格等事项。
    3、本次收购股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股权收购事项尚需
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金时代发展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lden Times Development Limited
    注册地:中国香港
    住所:香港湾仔区皇后大道东 213 号胡忠大厦 22 楼 2203A 室
    董事:张田同、吴文颖
    注册证书号:1058377
    股东情况:吴文颖持股比例为 80%;张田同持股比例为 20%
    金时代发展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辉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right Step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注册地:中国香港
    住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100 号 2 楼
    董事:张贤阳
    注册证书号:2009467
    股东情况:Forever Right Limited 持股比例 100%
    辉达国际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金时代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 1 号楼 3606
    法定代表人:张田同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注册资本:港币 1000 万元
    注册号:440301503274798
    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科技信息咨询、企业
形象策划(以上不含证券、保险、银行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建筑
材料(不含钢材)的批发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
    股东情况:金时代发展持股比例为 60%;辉达国际持股比例为
40%。
    金时代顾问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时代发展在框架协议中为“甲方”,辉达国际在框架协议中为
    “乙方”,中弘投资在框架协议中为“丙方”,金时代顾问在框架协议
    中为“标的公司”,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1 标的公司现持有深圳南玻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玻浮法公司”)100%股权,南玻浮法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如下:
       土地使用权
序号                            宗 地 号    座                落     用 途          使用权面积(m2)   使用年限                权利限制
           证号
1      深房地字第5000298514号   A206-0601   宝安区福永街道南玻大道   工业用地       207,570.36       1995.06.18-2025.06.17   抵 押
2      深房地字第5000582037号   A206-0991   宝安区福永街道           三类居住用地   17,054.57        1997.11.30-2067.11.29   — —
         1.2 标的公司负债情况
         (1)标的公司在收购南玻浮法公司的 100%股权的过程中,申请
    并获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景田支
    行”)提供的本金为 6.24 亿元人民币的并购贷款,标的公司已将持
    有的南玻浮法公司的 100%股权质押于招行景田支行。同时,甲方和
    乙方分别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 60%股权和 40%股权质押于招行景田
    支行;南玻浮法公司将其拥有的宗地编号为 A206-0601 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于招行景田支行。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为支付南玻浮法公司的 100%
    股权的股权转让款以及招商银行景田支行的利息及费用,分别从甲方
    和乙方取得人民币 4.5 亿元和 3 亿元的无息股东贷款(“股东贷款”)。
         (3)除前述(1)、(2)已披露的负债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
    未予偿还的负债或其他或有负债。
         2、交易意向性安排
         丙方经过与甲方及乙方的初步沟通,拟向甲方购买其所持有的标
    的公司 40%股权及其对标的公司的 3 亿元股东借款;拟向乙方购买其
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40%股权及其对标的公司的 3 亿元股东借款。在上
述交易完成后,丙方将持有标的公司 80%的股权,并对其享有 6 亿元
的股东借款,从而享有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3、交易诚意金的支付及尽职调查安排
    3.1 交易诚意金的支付
    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丙方将向甲方及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人民币 6 亿元作为交易诚意金。
    3.2 尽职调查安排
    上述交易诚意金支付完毕后,丙方将组织团队对标的公司及其项
目进行尽职调查,该等尽职调查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 120 日内完成。
尽职调查结束后,如丙方同意继续收购的,则上述支付的交易诚意金
将转化为首期股权转让款。如丙方不同意继续收购的,则甲方及乙方
应当在收到不同意收购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全部交易诚意金,
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甲方及乙方应当对交
易诚意金的退回承担连带责任。
    4、排他性
    自丙方支付交易诚意金之日起,除非丙方最终做出不继续收购的
决定,甲方及乙方不得就出售标的公司、南玻浮法公司的全部或部分
股权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谈判或达成任何类似的意向、协议或作
出任何与本协议类似的交易安排,甲方及乙方亦不得对南玻浮法公司
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或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任何交
易安排。
    5、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加盖各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经各自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后即行生效。
    6、协议还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五、本次股权收购目的、资金来源、存在的风险
    1、股权收购目的
    2015 年,深圳作为全国房价上涨的领头羊,全年一手住宅均价
同比涨幅逾 40%,个别热点地区房价甚至翻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
受“全面二孩”政策、降息降准等诸多政策利好影响,2016 年全国
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预期形势向好,而深圳长期住房供应结构失衡
(商品住房供应少、存量小),未来市场需求仍比较大,房价预计仍
会保持一定幅度的上涨趋势。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中弘投资拟申请对宗地编号为 A206-0601
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用途变更,将扩大一线城市的土地资源储备,提升
公司所掌握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业
绩的提升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改善上市公
司盈利状况,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股权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收购资金来源于中弘投资的自筹资金或贷款。
    3、存在的风险
    该股权收购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目前尚未与交易
对方签订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收购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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