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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建设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07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 月 6 日,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集团”)
通知,截至 2016 年 1 月 5 日,栖霞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总股份 1%的计划(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实施期已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2015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南京栖霞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5-018 号)。
    三、增持计划及增持方式
    2015 年 7 月 6 日,栖霞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
股票 430,000 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04%,并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
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1%(含首次增持股份)。
    四、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6 年 1 月 5 日,栖霞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 43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04%,
实际增持数量未超过增持计划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栖霞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360,850,600 股,占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34.37%。
    五、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栖霞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栖霞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了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发表了专项核
查意见,认为:
    1、增持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并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发出要
约申请的条件。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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