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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1-0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487号
    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本部五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在公司本部五楼会议室召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
数推选,由董事吕友帮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177,8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31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1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110,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81%。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24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9,990,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800%。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421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12,110,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8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
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于授权管理层整合部分债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89,990,8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20,110,8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张聪晓
                                                       ______________
                                                         盛安彦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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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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