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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04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5-90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15:00至2015年12月31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吕友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424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为
189,990,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680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421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110,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481%。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77,8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831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4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110,81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48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4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2,110,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48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整合部分债权的议案》。
    为盘活并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公司拟授权经营管理层对单笔不超过 400 万
元、账龄在五年以上并计提了全部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进行整合。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本次债权整合事宜中,会秉承保证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
原则,并履行合规合法的程序。
    该议案已经公司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同意 189,990,8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2,110,8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聪晓,盛安彦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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