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并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我们对 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财务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且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花炳灿 刘士林 李占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慧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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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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