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9号
当事人: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博元,A股证券代码:600656;
许佳明,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栩,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红,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何进,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江华茂,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海俊,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金建飞,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晓丹,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昱,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辉,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冬,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旅,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程靖,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辉朋,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其伟,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斐,时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博元”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5年4月30日,公司在发布的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年报显示,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85万元,与公司前期业绩预告中预计的-1000万元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巨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勤勉行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对所议事项理应发表明确意见,而不应以不知悉有关情况为由推卸责任。同时,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定期报告及相关业绩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高度关注。因此,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管理层对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应有之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保证责任的缺失,将导致信息披露失去信赖基础,进而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对此,《证券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ST博元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披露表示不保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前述规定,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市场影响,性质恶劣。同时,公司业绩预告的亏损金额与实际亏损金额差异巨大,且未及时予以更正,其行为也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斐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已辞职,但仍须为公司业绩预告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巨大承担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许佳明、江华茂、杨海俊、金建飞,独立董事张晓丹、曹昱、王辉,监事刘冬、徐旅、程靖、周辉朋、黄其伟,总经理兼董事陈栩,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何进,财务总监兼董事李红予以公开谴责,对财务总监黄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