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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30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
则。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
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须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须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总裁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裁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裁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须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
项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结余资金应当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和三十
四条执行,不足资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或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执行:
    (一)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二)调增或调减 20%以内(不含 20%)时,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三)调增或调减 20%以上(不含 20%)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
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
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
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
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
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三)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以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
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三十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
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
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
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
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
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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