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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30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对流动
资金的需求,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等规定,拟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中期票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期票据发行方案
    1、发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主承销商:根据收费、服务水平和工作时间等情况确定
    3、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4、发行期限:不超过3年
    5、发行日期:在本次中期票据注册规模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
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资金需求择机一次或分次、部分或全部发行。
    6、发行方式: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确定发行方式
    7、发行利率:按照发行时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8、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定的投资者
    9、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个月
    二、授权事项
    为更好地把握中期票据的发行时机,提高融资效率,公司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具体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
资金用途等与本次中期票据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
    2、聘请中介机构、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
件、募集 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文件等。
    3、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发行及交易流通等有关事项手续。
    4、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
进行相应调整。
    5、其他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必要事项。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
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审批程序
    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发行注册后实施。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
情况。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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