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推荐人的推荐。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共4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熊海涛、
何宇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沈肇章、麦堪成。
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3、根据上述四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
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
4、上述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
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
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5、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
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四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其中,上述两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须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审核并明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出让位于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的1 宗工
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我们注意到拟出让的该宗地为公司较小地
块,长期闲置未得到有效利用,亦不能满足厂房建设的选址条件
和其他生产用途。公司此次交易行为能够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及提
高资产使用效率。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是以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为定价依据,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且该项关联交易为
偶发性,故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因此类交
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的审
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桂龙 阮锋 白华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