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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6
A 股代码:601166              A 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 2015-37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 1、兴业优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及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为被
告。
     诉讼标的:兴银物业代持的本公司股份 308.88 万股及相应由本公司代管
的分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有助于妥善解决相关股权未
决事项,不会对本公司损益造成影响。
    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闽民初字第 100 号《民事
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诉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和本公司相关股权未决事项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收到一审判决书时间:2015 年 12 月 24 日
    2、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陈文德先生(台湾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F100996525)
    (2)被告一: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物业”)
    (3)被告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原告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诉称,其于 1988 年购买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55
万股,之后与本公司失联,并已遗失认股收款凭证。该股份经多次送股、转增等
变动已增加至 308.88 万股,现由本公司委托兴银物业代持,历年分红款由本公
司代管。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兴银物业代持的股份 308.88 万股及本公司代管的分
红属原告所有,并自愿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支出。详见公司 2015 年 8 月 27
日《关于以司法诉讼方式解决台胞股东陈文德先生股权未决事项的公告》。
    三、诉讼判决情况
    经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初字第 100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一)确认兴银物业代持的“陈文德”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8.88 万股为原告陈文德所有;兴银物业应在判决生效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上述股票登记到原告陈文德名下,相关税费由原告
负担。
    (二)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管上述股份的分红款为原告陈文德所
有。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文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文德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被告兴银物业、
本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
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及时公告该事项进展情况。本次诉讼有助
于妥善解决相关股权未决事项,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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