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丰乐种业:独立董事对五届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五届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召开五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解决丰乐房地产股权转让历史
遗留问题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同意政府收储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三河制
剂分厂土地的议案》、《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关
于使用不超过 1.3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我们作为合
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解决丰乐房地产股权转让历史遗留问题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0 年 6 月 28 日,本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丰乐地产 100%股权协议转让给
合肥城改。鉴于当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丰乐世纪公寓项目实际在税务部门稽
查及税务清算时与原评估报告中计提的税务成本差异较大;蜀湖湾项目商业
房规划局实际批准面积与原评估时按设计方案面积差异较大;股权转让时丰
乐世纪公寓项目地下人防车位、地面架空车位等未纳入评估范围及为满足项
目车位验收要求续建的地下机械车位需转让给合肥城改等原因,根据双方当
初约定,经友好协商,董事会同意向合肥城改支付丰乐世纪公寓税收处理及
蜀湖湾项目商业用房面积误差处理合计 8,160,935.26 元;同意公司以评估价
值 7,363,800 元向合肥城改转让丰乐世纪公寓项目附属相关公共配套设施。
    本公司与合肥城改签订《关于处理原合肥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议》是解决丰乐房地产股权转让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而
签订的,遵循了主体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规,且独立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交易
定价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解决丰乐房地产股权转让历史遗留问
题的决定。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土地收储补偿事项的独立意见:
    丰乐种业全资子公司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丰乐农化)所属
剂型分厂所在地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现已成为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丰乐
农化剂型分厂不符合旅游景区规划,必须停止生产。根据有关规定,肥西县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给丰乐农化下发了《关于丰乐农化三河分公司土地收储的
函》,征收丰乐农化所属位于肥西县三河镇北街地块,占地面积为 139,322.7
平方米(合 208.98 亩),以及地上附属物及附着物。
    我们认为:公司与政府部门达成协议,依法征收丰乐农化的土地,体现
了公司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丰乐农化三河制剂分产停产后,公司将通过加大
肥东循环经济园生产能力、对外委托加工等方式降低影响。董事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土地征收依据市场化原则作出,公平合理,中介评估机构选
聘程序合规,且独立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的结果真实
反应了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依此计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公司及全
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土地收储补偿事项。
    三、关于使用不超过 1.3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
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丰乐种
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含),投资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在 12 个月(含)以内的银行理财产品。
公司短期现金流充裕,本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
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
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宜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且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不
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
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赵定涛                    卓敏                刘有鹏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