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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3
关于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6号
  当事人: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四创电子,A股证券代码:600990;
  刘永跃,时任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股票停复牌办理和相关信息披露方面,董事会秘书刘永跃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2015年9月1日,公司以筹划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股票停牌,并于9月9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9月15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股票延期复牌申请称,停牌筹划事项已明确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拟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论证和制定为由申请股票继续停牌。9月16日,本所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明确要求公司充分论证股票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及时披露已确定的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尽快安排股票复牌交易,并分阶段披露进展。
  2015年9月17日,公司自行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渠道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称,公司在认真研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正会同相关各方对政策的影响和相关方案进行进一步论证,公司股票自9月17日起继续停牌。9月24日和10月1日,公司又以同样方式刊登了类似的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10月12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并同步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已初步确定参与对象的进展情况。另经核实,根据公司2015年7月7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可预见的至少未来3个月内不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筹划员工持股计划为上市公司常规业务,可根据分阶段披露的原则进行披露。公司在股票停牌满10个交易日后又自行3次实施延期复牌,截至10月12日停牌已超过一个月,明显超出筹划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所需的停牌时间。10月12日前,公司一直未明确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积极推进了相关事项。公司在存在3个月内不筹划重大事项承诺的情况下,未对筹划的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履行分阶段披露义务,仅以相关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影响需进一步论证为由延期复牌,直至3个月承诺期满后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办理股票延期复牌事项不审慎,其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也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限制了投资者的正当交易权利,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5条、第12.2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永跃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理应勤勉尽责,认真办理信息披露和公司股票停复牌事宜,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刘永跃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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