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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新增预案"关于审议续签《生产经营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告
公告日期:2007-04-27
股东大会新增预案"关于审议续签《生产经营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2001年12月本公司与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签订的《生产经营服务协议》已经到期,现拟与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续签《生产经营服务协议》。根据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持有柳钢股份59798.7万股,占总股本的84%)申请并经柳钢股份董事会同意,拟在2007年5月14日召开的"柳钢股份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关于审议续签《生产经营服务协议》的议案"。该《生产经营服务协议》主要涉及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下面是关于该协议的情况介绍:
    一、背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规则》)第10.2.10、10.2.12和《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对续签2007年《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协议》提交独立董事审议。
    二、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2007年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别是采购商品、销售产品、商品、接受劳务。
    1、购销商品、接受劳务
    主要是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各直属专业厂和各职能部门)与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及其各部门、下属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的子公司、各直属专业厂和各职能部门等)。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2007年度预计金额46.1亿元(按关联方细分的交易情况详见附表)。
    单位:百万元
                                                2007 年预计
    序号 关联交易类别    定价原则    预计交易总金额   占预计主营业收入或
                                                        主营成本的比例
     一    采购商品       市场价         980                   7.96%
     二 销售产品、商品    市场价       3,480                  20.83%
     三 接受劳务          市场价         150                   1.01%
     合 计                             4,610 
    三、主要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关系
    柳钢股份的关联方主要是柳钢集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2、基本情况
    1)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注册资本:22.1961亿元;主营:轧钢、机械加工修理,水泥制造,矿山开采,煤气、氧气生产,汽车货物运输。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包括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定价和协议价格四种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按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有国家定价的,采用国家统一规定;
    2、国家没有定价的,则参照提供同类服务的国内同行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其他单位收取的市场价格,具体市场价格应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3、如无上述价格时,按提供服务一方的实际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一般为成本的6-10%)确定交易价格和费用。
    4、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在没有确切的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协议价格不高于或不低于向其他第三方提供同类产品的价格。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柳钢股份的影响
    1、交易目的
    1)柳钢股份与关联方的商品购销
    柳钢股份为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规模效益,柳钢股份与柳钢集团存在钢铁产品、钢铁副产品的购销交易。
    2)柳钢股份接受关联方的劳务服务
    柳钢集团的技术水平与服务质量快速提升,与其他社会协作单位相比,在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2、对柳钢股份的影响
    柳钢股份与务关联方的交易是双方以效益最大化、经营效率最优化为基础所做的市场化选择,充分体现了专业协作、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
    柳钢股份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关联交易对柳钢股份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柳钢股份所有关联交易皆按照业务类型签署协议,合同条款基本为格式性条款,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均适用,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协议签署日期、生产条件等执行《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在签订合同时,价格严格按附表所列示的定价原则制定。
    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已就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续签《生产经营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此项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此项议案;
    2、此项议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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