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解决浙江上物金属
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及担保事项的协议书》及公司出售资产计提减值
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本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解决浙江上物金属有限公司等
公司借款及担保事项的协议书》事项
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的全资子公
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实施资产出售交易(以下简称“本次资产出售”),该交易如
获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将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形,就该等情形,公司与上海燃料有限公司已约定将尽快另行签订有关
协议予以处理。为此,公司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拟签署《关于解决浙江上物金属
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及担保事项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以解决因
本次资产出售事宜形成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和关联担保事项。对此,
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明确了因本次资产出售导致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和
关联担保事项的解决措施和时间安排,有关方案切实可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对方系公司控股股东,因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遵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
关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必要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
表决,符合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出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
1、公司对本次资产出售所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本次拟出售相关资产计
提减值准备。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合法,相关事项经充分审议,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陆 晨、刘凤元、袁敏
201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