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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碳新材: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5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烯碳新材”)控股股东
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基集团”)及银基集团总经理林平先生
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银基集团系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3年7月11至
2015年3月24日期间,银基集团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
易等方式共减持“烯碳新材”6,097万股,占烯碳新材总股本的5.28%。在减持达5%
时,银基集团未停止卖出烯碳新材股票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超比例减持部分占烯碳新材总股本的0.28%,银基集团总经理林平是上述违规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
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银基集团违法减持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银基集团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
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银基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同
时对其直接负责人林平给予警告。
    3、对银基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银基集团在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7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210万元罚款。对银基集团超比例
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平处以20万元罚款,对银基集团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林平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处于40万元罚款。
    二、相关说明
    1、银基集团及林平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申
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范制度,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处罚仅针对公司控股股东银基集团及其相关主管负责人,公司的生产
经营及各方面工作均正常运转,不会造成影响。
    三、银基集团致歉声明
    银基集团就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向烯碳新材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
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
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0号)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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