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凤形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5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12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
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关于取消张林先生为公
司独立候选人的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
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议案内容、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3日(星期三)—2015年12月24日(星
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2
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市河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
城大道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晓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17503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8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10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 17503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8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0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3、公司4名董事、3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程贤权律师、郭旭律师对此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详见公司在2015年12月9日、12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
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75034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2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程贤权律师、郭旭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
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