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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4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获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51号)。现将该问询函全文披露如下: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3日,你公司披露股东大会资料显示,关于公司此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拟接受公司股东郑伟斌捐赠资产”,公司称“福建旷宇95%股权自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31日起的全部收益归属于公司”。2015年12月24日,你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郑伟斌与公司董事长许佳明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了《财务资助协议》。该协议约定,郑伟斌拟购买肖金兵和郑智凡持有福建旷宇95%股权并将其无偿捐赠给公司,在郑伟斌不能按期足额向肖金兵和郑智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许佳明同意及时就郑伟斌不足支付部分无偿提供财务资助。
    经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关于受赠资产在评估日后的收益归属问题,此前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中无此内容,请公司:(1)说明股东大会资料与董事会相关议案内容存在差异
    的原因;(2)补充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具体影响及相应会计处
    理,并请会计师对此发表意见。
    二、《财务资助协议》签订于 2015年 12月 8日,但公司在此前公告与对我
    部的问询函回复中均未予以披露,请公司:(1)核实迟延披露的原因;(2)结合
    该协议约定的购买赠予资产的最终款项来源,说明福建旷宇股权是否实质为公司董事长许佳明赠予,公司此次获赠所得是否需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财务资助协议》中有“双方关于已经提供的财务资助的结算等其他事
    宜,由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请公司向协议双方核实前述“已经提供的财务资助”情况,如相关事项涉及公司,请明确说明财务资助的具体内容。
    请你公司于 2015年 12月 25日之前落实上述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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