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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07-19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共七人,为董事人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修改<关于对短期投资事项重新授权的议案>的议案》。
    《关于对短期投资事项重新授权的议案》已列入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议题(详见2003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及2003年7月16日《中国证券报》)。经研究,对该议案内容“授权董事会决定用于证券(国债)等短期投资的自有资金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用于证券(国债)等短期投资的自有资金,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修改为“授权董事会决定用于证券(国债)等短期投资的自有资金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用于证券(国债)等短期投资的自有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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