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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4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关于
 其所持台海核电部分股权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台海集团因其业务发展需要,2015 年 12 月 18 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200,000 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
 行,相关质押手续已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日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股份质押期限自质押登
 记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日止。
     截止本公告日,台海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182,883,23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 42.18%。本次质押的 5,20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12%,累计质押数
 量为 91,727,55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1.16%,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6%。
     2015 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与台海集团签署的《利润补偿
 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台海集团承诺烟台台海玛努尔
 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0,394.83 万元、50,814.57 万元
 和 57,709.79 万元。若经审计的承诺利润在盈利预测承诺期内未能达到,则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台海集团应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
 行补偿。
     补偿义务:如拟置入资产实际净利润不满足上述承诺,则台海集团以股份方
式补偿。若台海集团所持台海核电的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盈利专项审核意见所确定
净利润数额时,台海集团将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从证券交易市场购
买相应数额的台海核电股份弥补不足部分,并由台海核电以名义价格 1.00 元进
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有可能出现股
份质押影响业绩补偿的潜在风险。目前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营状
况良好,台海集团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低,故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不会
影响台海集团对公司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若出现业绩承诺补偿的问题,台海集
团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或提前购回所质押的股票,或以累积未分配利润、
转让下属企业股权以及其他合理的筹资方式,保证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影响其对公
司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的正常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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