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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龙管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4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证券投资产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
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1、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
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
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
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经股东大会授权事项除外)。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公司进行股票及其
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经股东大会授权事项除外),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资。
    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关信息。如公司在证券投资前已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应在
披露证券投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
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
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小组,行使风险投资
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
负责人及其他必要人员共同组成。风险投资管理小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日常办事
机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
制约。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小组的组长,按照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
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经股东大会授权事项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管理小组的副组长,负责担任风险投资管理小组
的协调人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情
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风险投资管理小组讨论分析。
    第十条 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
管理,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风险投资管理小组报告投资盈亏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
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负责人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
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风
险投资项目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四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根据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
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经股东大会授权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
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
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披露以
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
来 源等; 上述投资额度,包括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公司任一时点投
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的,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情况以及
报告期内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
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
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
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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