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聘任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拥有履行相应职务所应具备的能力。 独立董事:郭惠云 陈旭 于剑波 2003年7月18日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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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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