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任职资
格,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
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
三、我们同意提名:赵丙贤、赵军、张戈、高学敏、候松容、刘
湧洁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王桂华、吕巍、
彭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
王桂华 于明德 郑建彪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