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补选独立董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赵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合法有效并已征得赵恩慧女士书面同意,相关董事会审议程
序亦合法有效。
二、赵恩慧女士为专职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接受
过证券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业务培训,并根据《培训工作指
引》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经核查,赵恩慧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 146 条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95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亦不存在其他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在向深圳证券交所备案无异议后,将赵
恩慧女士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君 袁晓玲 潘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