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新科技公司章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上市后适用) 
二0一五年二月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    份. 2 
第一节股份发行. 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股份转让. 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董事会. 21 
第一节董事. 21 
第二节董事会. 23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监事会. 29 
第一节监事. 29 
第二节监事会. 29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1 
第二节内部审计.. 35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5 
第九章通知... 36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9 
第十二章    附则. 4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系由新世纪光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经【】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在【】上市。
    第四条公司名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UNGHSI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号。
    邮政编码:318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顾客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社会创造效益,为股东创造回报。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通信终端设备、电视机整机及零部件、音响设备、影视录放设备、集成电路、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电子元件及组件、电子白板、电子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和购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上海联创永沂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商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新世纪光电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序号 
发起人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1 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0237.50 净资产 68.25% 
    2 陈德松 1443.75 净资产 9.625% 
    3 江珍慧 1443.75 净资产 9.625% 
    4 上海联创永沂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75.00 净资产 2.50% 
    5 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0.00 净资产 5.00% 
    6 浙江浙商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0.00 净资产 5.00% 
    合        计 15000.00 ―― 1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司上市后);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则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动罢免程序。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回复原状或者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登记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
    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现场表决外,还需提供包括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保障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二)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
    任职资格,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资格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人数;
    4、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
    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
    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得票相
    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若经
    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监事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在现场会议中,如果有中小投资者的,由中小投资者选举代表进行监票、计票,如果没有中小投资者,由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选举代表进行监票、计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可以聘请公证机关等第三方进行见证。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选举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