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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公司章程(2015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19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5 年 12 月修订)
      西 藏 天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IBET        TIANLU   CO., LTD.
             第 0 页
西藏天路   代码:600326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
              西藏天路   代码:600326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公司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函(1999)80 号文和和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体制改革委员会
藏经委企复(1999)第 72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5400001000128。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179 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
资股(即人民币普通股),于 2001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行字[2007]200 号文核准,2007 年 9 月 4 日公司向境内特定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4,800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83 号文核准,2015 年 10 月 23 日
公司再次向境内特定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480,392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IBET TIANLU CO., LTD.
    英文简称:TTC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藏拉萨市夺底路 14 号
    邮政编码:85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5,680,39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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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走集约经营的道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必要
的发展资金,依靠现代科学技术,调整产业结构,扩大企业规模。在继续做大、做强公路工程主营
业务的基础上,适度开展多元化战略、资本经营战略,逐步发展、转型为大型综合类企业,进一步
增强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发展企业、服务社会、造福西藏。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面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基
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
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建筑材料(含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筑路机械
配件的经营、销售;汽车维修;塑料制品;氧气制造、销售。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
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西藏天路建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交通工业总公司、西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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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西藏自治区交通厅格尔木运输总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5,680,392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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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
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组织。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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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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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公司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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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所在地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如提供委托董事会投票(征集投票权)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通过上海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扩大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的比例。
   (一)出席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股东资格
    1、截止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出席公司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
    2、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或采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及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二)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
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上海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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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但到达时间不得晚于登记截止时间。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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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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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
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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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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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详细规定了公
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会议通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审核及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范围。《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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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更换任期未满的公司董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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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
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该股东坚持
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以简单多数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
否回避,经其他股东表决认为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回避的,该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其他股东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其他股
东表决认为其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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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管理层出任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
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
   2、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持续 180 天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 3%以上股东可以提
出董事候选人人选,与公司董事会协商并经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
   3、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或持续 180 天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 3%以上
股东提出,与公司监事会协商并经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
   4、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5、任期未满董事的更换,除董事本人提出辞职外每年改选比例不超过董事总人数的 1/4。
   6、任期未满监事的更换,除监事本人提出辞职外每年改选比例不超过监事总人数的 1/3。
   7、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或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提名候选人,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
    (1)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
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2)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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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加密后的电子凭证。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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