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银企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作概述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
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电商”)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二、合作对方情况介绍
名 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负 责 人:胡正茂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储蓄业务;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个人外汇买卖(实盘)业务;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
的为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公司与中国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
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支持和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
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在国家政策、法律、
法规及乙方相关规定、办法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将充分利用自身的服
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优惠条件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
发展。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的主
办银行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并统筹安排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
和服务。
2、本协议是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
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遵照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订立。
3、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
下进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与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业
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协议。
4、本协议甲方包括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
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5、甲乙双方同意双方的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授信、
外汇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现金管理、理财业务、私人金融等业务。
6、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于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的审议程序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
的和金额,因此本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合作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框架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2、由于目前尚无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公司尚无法预测此次
合作对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
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合作如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双方共同利用各自的资源优
势,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实现银企共赢,为公司开创更加广阔的
发展空间,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本框架协议代表双方合作的意向,尚无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具体操作落实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七、备查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钢银电商与中国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