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
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32,467,073.50 元及迟延履行金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
业源公司”)的通知,创业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婺商股
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婺商投资”)诉创业源公司(第二被告)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要求创业源公司与第一被告上海张
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向其支付人民币 32,467,073.50 元及
以该数额为基数,从 2014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按日万分之 1.75 计算
的迟延履行金。
二、 诉请事由及原告请求情况
诉状称:2014 年 7 月 4 日,原告婺商投资与第三人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伦达集团”)及案外人吴良钢因企业借贷纠纷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
民法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确定第三人伦达集团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
自愿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32,360,273 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 101,800.5 元,并与案
外人吴良钢共同承担保全费 5000 元。伦达集团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
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伦达集团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
2009 年 6 月 28 日,第二被告创业源公司与第一被告张江集团签订在建工程转
让合同,约定将华佗路 168 号在建工程一次性转让给张江集团,创业源公司承诺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
产证)。如创业源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承诺,应当认定为违约,向守约方支付合同
约定的项目转让总价款的 10%的违约金。若创业源公司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有权
权属证书办理至创业源名下,张江集团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创业源承担违约责任。
2009 年 12 月 29 日,创业源向伦达集团发出回函及承诺函,同意伦达集团受让
张江集团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在华佗路 168 号在建工程建成后,在房屋
产权证办理时分幢、力争分层办出产证,之后伦达集团向张江集团支付定金人民币
1000 万元。2009 年 12 月 31 日,张江集团与伦达集团签署关于华佗路 168 号在建
工程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伦达集团作为张江集团权利义务承继人继续履
行与创业源就华佗路 168 号在建工程转让的合同。
截至今日,创业源仍未就华佗路 168 号办理出相关产证,属于现实中履约不能,
第三方伦达集团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第一被告张江集团,第二被告创业源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 1000 万元。但第三方伦达集团怠于履行
该权利,原告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两被告代第三人伦达集
团向其支付欠款。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32,467,073.50
元及以该数额为基数,从 2014 年 8 月 1 日期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按日万分之 1.75
计算的迟延履行金。
2.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审理中。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件证明》;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
六、 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 报 》 及 《 证 券 时 报 》,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