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的独立董事意见函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姜方基、潘晓燕和李振扬认真审阅了《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发表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7年4月17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进一步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3、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独立董事签名:姜方基:潘晓燕: 李振扬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