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010 股票简称:万盛股份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证监许可[2015]2261 号文核准,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
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或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目前已经完成,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向贵会汇报如
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情况
1、万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数量 4,877,67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总股本同时考虑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均实施完毕后的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为
4.22%。
2、发行对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序号 投资者全称 获配股数(股) 锁定期限(月)
1 高献国 150,856
2 周三昌 804,565
3 金译平 452,568
4 高峰 201,141
5 高强 100,570
6 高远夏 854,850
7 郑国富 1,458,274
8 朱立地 5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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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郑永祥 201,141
10 宋丽娟 100,570
合计 4,877,673 -
3、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价格为22.78元/股。
4、锁定期: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述特定投资者所认购
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发行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过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15 年 6 月 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2015 年 6 月 18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5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万盛股份
有限公司向龚卫良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261 号)对本次交易予以核准。
三、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具体情况
(一)本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的确定
1、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877,673 股,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分别为: 高
献国认购数量为 150,856 股、周三昌认购数量为 804,565 股、金译平认购数量为
452,568 股、高峰认购数量为 201,141 股、高强认购数量为 100,570 股、高远夏认
购数量为 854,850 股、郑国富认购数量为 1,458,274 股、朱立地认购数量为 553,138
股、郑永祥认购数量为 201,141 股、宋丽娟认购数量为 100,57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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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
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 22.91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本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本次发行
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2015年5月26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1.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300万元。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于2015年6月16日实施完毕。因此,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分别调整为22.78
元/股和487.7673万股。
3、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1,111.35 万元,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价和中介机构费用,实际募集配套募集资金与支付标的资产现金对价缺口部分,
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高献国等十人以自有资金认购全部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募集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
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若募集配套资金低于预期,上市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补足。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获配及缴款通知书的发送
2015 年 11 月 24 日,广发证券向高献国、周三昌、金译平、高峰、高强、
高远夏、郑国富、朱立地、郑永祥、宋丽娟 10 个认购对象发出《浙江万盛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及缴款通知书》。
2、缴付认股款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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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止 2015 年 11 月 26 日 , 广 发 证 券 的 专 用 收 款 账 户 ( 账 号
3602000129201585680)共收到本次发行认购资金 111,113,390.94 元。
至此,本次发行认购工作全部结束。
四、本次发行的验资情况
2015年11月27日,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7-141号”《验资
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11月26日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贵
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3602000129201585680的人民币申购资金缴款专户内缴存的申购款共计人民币壹
亿壹仟壹佰壹拾壹万叁仟叁佰玖拾元零玖角肆分(¥111,113,390.9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进行审验,并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610738 号”《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
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止,贵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77,673 股,发行
价格 22.7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1,113,390.94 元,扣除发行费用 9,988,464.3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124,926.64 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 4,877,673.00
元,资本溢价 96,247,253.64 元人民币。”
五、本次发行的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进行了全程法律见证,
并出具“国枫律证字[2015]AN156-5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发行对象具有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所涉新股的证券登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与修改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
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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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评价
广发证券认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
行对象符合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高献国、周三昌、金译平、高峰、高强、高远夏、
郑国富、朱立地、郑永祥、宋丽娟均为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办理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上述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行股票
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批
复的要求。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
象的确定符合贵会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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